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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碚法民初字第04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周声怡与重庆市碚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声怡,重庆市碚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4888号原告周声怡,男,汉族,1982年10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市碚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122号,组织机构代码76885229-4。法定代表人陈祖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云飞,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声怡诉被告重庆市碚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声怡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声怡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声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声怡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凤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