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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博法执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月梅与被执行人栾伯和、何培浩、吕海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月梅,栾伯和,何培浩,吕海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博法执字第1484号申请执行人唐月梅,女,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白兔镇。被执行人栾伯和,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被执行人何培浩,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双钟镇。被执行人吕海平,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番禺区市桥镇。负责人袁应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锦绣路。负责人廖建忠,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唐月梅与被执行人栾伯和、何培浩、吕海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及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惠中法民四终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需支付申请执行人58445.39元和承担诉讼费1908元。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本院作出的(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献文审判员  温觉忠审判员  韦鸿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锦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