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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尹伯生与被告新乡市众利鞋业有限公司、新乡市民意鞋业有限公司、卢赤民、郎浩晨(郎长顺)、李铮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伯生,新乡市民意鞋业有限公司,新乡市众利鞋业有限公司,卢赤民,郎浩晨,李铮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801号原告尹伯生,男,回族委托代理人刘国辉,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民意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德被告新乡市众利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赤民被告卢赤民,男,壮族被告郎浩晨(郎长顺),男,汉族被告李铮铮,女,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伯生诉被告新乡市众利鞋业有限公司、新乡市民意鞋业有限公司、卢赤民、郎浩晨(郎长顺)、李铮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伯生撤回起诉。审判长 :李新伟审判员 :范梅红审判员 :张红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 李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