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李欢、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振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李欢,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振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李欢,男,1991年8月4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振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李欢、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振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州民二初字第00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1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事情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二初字第00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学龙审判员 杨占伟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万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