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振民与冉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民,冉自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011号原告陈振民,男,汉族,1959年10月6日生,住址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冉自强,男,汉族,成年,现住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民诉被告冉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振民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振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30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陈振民承担。审判员 罗文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