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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商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杨克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杨克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195号原告:王建国。被告:杨克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国与被告杨克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国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国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王建国负担。审判员  姜美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利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