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官执字第0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邳州市官湖镇中心小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邳州市官湖镇中心小学,蒋学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官执字第0669号申请执行人邳州市官湖镇中心小学。住所地:邳州市官湖镇。法定代表人:翟李春,该小学校长。被执行人蒋学亮,个体户。申请执行人邳州市官湖镇中心小学诉被执行人蒋学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2年6月16日作出(2011)邳官民初字第78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如下:一、被告蒋学亮赔偿原告邳州市官湖镇中心小学受损厕所拆除费用、受损厕所重建费用、临时厕所拆除费用、临时厕所建设费用等损失合计380000元,于2012年8月16日前付清。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两次鉴定费用共计25000元,合计28500元,由原告邳州市官湖镇中心小学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官执字第066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昱晖执行员 赵红亮执行员 张明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