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开法民一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彭某与葛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开法民一初字第379号原告彭某,女。被告葛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甄灼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晓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