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用于上网)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15号原告张某甲,女,1980年12月2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周宁县。被告张某乙,男,1978年1月15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周宁县。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积平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意见说明合法理由,且被告张某乙亦未提出反诉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甲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积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熠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