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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用于上网)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15号原告张某甲,女,1980年12月2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周宁县。被告张某乙,男,1978年1月15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周宁县。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积平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意见说明合法理由,且被告张某乙亦未提出反诉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甲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积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熠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