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汪明发与张文革、冯月琴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明发,张文革,冯月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194号申请执行人:汪明发,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被执行人:张文革,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被执行人:冯月琴,女,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汪明发与张文革、冯月琴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12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文革、冯月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文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存款2580.8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继华审 判 员 丁邦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