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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广新 苏新平与范新如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卫执字第83号刘广新苏新平:你(单位)与范新如合同纠纷一案,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卫民初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或委托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以执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命令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后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受理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随时向你(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履行义务如下:履行判决义务。交纳相关执行费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附:执行法官:孟凡平杨晖赵德文联系电话:447****监督电话:收款开户银行:卫辉市汇通农村信用合作社户名:卫辉市人民法院执行专户账号:40231552520012特别提醒:付款必须注明执行案号及付款人(如代付注明代谁付),以免误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