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诉保字第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张秀梅与王新春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秀梅,张秀梅之夫于二峰驾驶的苏CF972L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被申请人王新春驾驶的鲁REK658号三轮汽车,王新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诉保字第0030号申请人张秀梅,个体户。被申请人王新春,男,1973年8月4日生,汉族,事故车辆驾驶人。申请人张秀梅之夫于二峰驾驶的苏CF97**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被申请人王新春驾驶的鲁REK6**号三轮汽车,致于二峰死亡。为防止被申请人王新春转移财产,申请人张秀梅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新春驾驶的鲁REK6**号三轮汽车一辆,申请人张秀梅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秀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新春驾驶的鲁REK6**号三轮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仇星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