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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执字第009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秀萍与张久伟、宫云峰其他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萍,张久伟,宫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00953-2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萍,女,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张久伟,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宫云峰,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州民一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秀萍、宫云峰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李秀萍、宫云峰至今未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张久伟的银行存款162200元。二、将该款划拨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颍州支行。账号:2080120150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占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