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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舟定执民字第2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盛志军与郑放军、叶华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盛志军,郑放军,叶华平,舟山市楠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方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舟山盛兴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定执民字第2029号申请执行人盛志军。被执行人郑放军。被执行人叶华平。被执行人舟山市楠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刘杨。被执行人浙江方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法定代表人:郑放军。被执行人舟山盛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叶江平。本院在执行盛志军与郑放军、叶华平、舟山市楠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方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舟山盛兴机械有限公司(2014)舟定执民字第202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舟山盛兴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在浙江舟山市定海海洋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股金证号000582361、户名舟山盛兴机械有限公司、账号70×××65、原始股金279400元)一时无法评估完毕,郑放军、叶华平、舟山市楠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方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舟山盛兴机械有限公司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被执行的财产。为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舟定执民字第2029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俞鼎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