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中民再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军生与于军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军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民再字第12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江山路168号圣鼎商务4楼。法定代表人:黄勇,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军生。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于军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原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2011)新中民一终字第6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2)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74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本院(2011)新中民一终字第63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信审判员 吕 亮审判员 谢田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冰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