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民终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肖世丹与义乌市卡地亚宾馆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义乌市卡地亚宾馆,肖世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终字第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卡地亚宾馆。投资人:楼秀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世丹。上诉人义乌市卡地亚宾馆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民初字第2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上诉人义乌市卡地亚宾馆送达了传票。义乌市卡地亚宾馆在收到本院传票后,未在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义乌市卡地亚宾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依法按上诉人义乌市卡地亚宾馆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义乌市卡地亚宾馆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耐萍审 判 员 陈旻尔代理审判员 周楚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汤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