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北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长立诉被告临颍县鼎鼎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长立,临颍鼎顶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临民北初字第240号原告:朱长立,男。被告:临颍鼎顶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长立诉被告临颍县鼎鼎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长立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长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另外90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