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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白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卢荣根、傅小峰与傅小峰、叶方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荣根,傅小峰,叶方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民初字第1号原告卢荣根。被告傅小峰。被告叶方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荣根诉被告傅小峰、叶方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荣根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荣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荣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云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洪华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