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环民初字第2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玄小林诉陈长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玄小林,陈长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环民初字第2683号原告玄小林。被告陈长升。本院在审理原告玄小林与被告陈长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玄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俊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