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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一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恩龙诉被告哈文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恩龙,哈文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一初字第423号原告:王恩龙。被告:哈文利。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恩龙诉被告哈文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恩龙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哈文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恩龙撤回对被告哈文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顾业辉代理审判员  路秋仪人民陪审员  吴加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海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