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一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恩龙诉被告哈文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恩龙,哈文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一初字第423号原告:王恩龙。被告:哈文利。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恩龙诉被告哈文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恩龙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哈文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恩龙撤回对被告哈文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顾业辉代理审判员 路秋仪人民陪审员 吴加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海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