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执字第0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某与被执行人鹿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1600号申请执行人雷某,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鹿某,女,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某与被执行人鹿某离婚纠纷的(2014)碑执字第01600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已按照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碑执字第01600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费建国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