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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法执字第16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苗三林申请执行赵二平、赵容恺、杨晓梅、苗媚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三林,赵二平,赵容恺,杨晓梅,苗媚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法执字第1633-4号申请执行人苗三林,男,汉族,51岁。被执行人赵二平(又名赵子军),男,41岁,汉族。被执行人赵容恺,男,汉族,17岁。被执行人杨晓梅,女,汉族,43岁。被执行人苗媚成,男,汉族,52岁。申请执行人苗三林与被执行人赵二平、赵容恺、杨晓梅、苗媚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414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停止办理申请执行人苗三林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房产一处及担保人贾玉军所有的房产一处的转让、抵押、变更等登记。现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已明确,担保已无意义,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恢复办理申请执行人苗三林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房产一处及担保人贾玉军所有的房产一处的转让、抵押、变更等登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蔺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