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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徐福云与王艺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福云,王艺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徐福云,女,1939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王艺蓉,女,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徐福云与王艺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划拨了被执行人王艺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29.00元,其中:包括鉴定费和律师代理费4080.00元,案件受理费2499.00元,执行费50.00元。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世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