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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曾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秀刑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某,男。2014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南省看守所。辩护人刘洪涛、周光亮,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秀检公诉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洪涛、周光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将其用一个长型袋子包装的一把枪支和用一个红色小背袋装的65发子弹,放在表哥徐某某的粤BF00**号牌小轿车的后备车箱内,后与徐某某等人驾驶粤BF00**小轿车从深圳市返回海口市。2014年10月24日1时许,曾某某等人驾驶的粤BF00**小轿车抵达海口秀英港时,曾某某放在车上的枪支弹药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曾某某持有的枪型物品为重庆虎头牌12号下排壳唧筒式猎枪,具有致伤力;65发弹型物品均为国产12号猎枪弹。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水路货物滚装运输运单、证人徐某某、曾甲、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辩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猎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曾某某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重庆虎头牌12号下排壳唧筒式猎枪一把、国产12号猎枪弹65发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 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文礼欢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