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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中民二终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贾云长、梁彩娥、贾博涵与贾红霞、邱菊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云长,梁彩娥,贾博涵,贾红霞,邱菊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中民二终字第003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云长,男,汉族,1949年7月9日生,65岁,宝鸡市人,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晁峪乡,系贾建伟的父亲。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彩娥,女,汉族,1953年1月24日生,61岁,宝鸡市人,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晁峪乡,系贾建伟的母亲。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贾博涵,女,汉族,2003年11月29日生,10岁,宝鸡市人,学生,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晁峪乡,系贾建伟的女儿。法定代理人:贾红霞,女,汉族,1974年1月26日生,40岁,宝鸡市人,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晁峪乡,系贾博涵的母亲。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卫军、王斐,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红霞,女,汉族,1974年1月26日生,40岁,宝鸡市人,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晁峪乡,系贾建伟的妻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菊红,女,汉族,1987年1月20日生,27岁,陕西省勉县人,农民,住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勉阳镇。委托代理人:朱春景,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贾云长、梁彩娥、贾博涵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初字第01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云长、梁彩娥、贾博涵于二○一五年一月十五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贾云长、梁彩娥、贾博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云长、梁彩娥、贾博涵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50元,由贾云长、梁彩娥、贾博涵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晓梅审判员  程晓梅审判员  付金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乖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