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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民二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汤兴丰与许广水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兴丰,许广水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136号原告:汤兴丰,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许广水,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兴丰与被告许广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兴丰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兴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大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