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知)初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心理与健康》杂志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00448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峥,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心理卫生协会,住所地北京市德胜门外安康胡同5号。法定代表人马辛,理事长。被告《心理与健康》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安康胡同5号。法定代表人蔡焯基,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心理与健康》杂志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心理与健康》杂志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闻汉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子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