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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浩诉被执行人哈尔滨松辽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浩,哈尔滨松辽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于浩,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齐市建华区文化街道学府社区1组,公民身份证号230301198303180226。委托代理人XX,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哈尔滨松辽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宣信街15号。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哈尔滨松辽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人10150.40元。但被执行人哈尔滨松辽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哈尔滨松辽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存款10406.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