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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周东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241号罪犯周东,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城区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医院服刑。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1)元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10年11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赤刑执字第102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改为自2010年11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周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学习成绩平均88分。在劳动改造中,罪犯周东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圆满完成民警交给的各项劳动任务。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4年6月25日止,累计获考核分241分,记功4次,2013年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属悔改表现突出。本院认为,罪犯周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改为自2010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霞审判员 徐景娥审判员 訾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