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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庄华虎与吴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华虎,吴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136-1号申请执行人:庄华虎,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泾县。被执行人:吴越,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吴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越立即向申请人庄华虎支付955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吴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越在中国工商银行南陵支行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