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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叠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2014)叠执字第344号秦智贤诉赵颖华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智贤,赵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叠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秦智贤。被执行人:赵颖华,桂住桂林市叠彩区凤凰山东里86号。本院在执行秦智贤申请执行赵颖华诈骗罪一案中,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2014)桂市刑二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颖华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秦智贤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赵颖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桂市刑二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对未实现的债权重新立案,恢复该债权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