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鼎刑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丁德成平敲诈勒索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甲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常鼎刑初字第00327号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甲,男,常德市鼎城区人。因敲诈勒索行为,2009年4月2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拘留15日;又因敲诈勒索行为,2009年5月14日被常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又因敲诈勒索行为,2011年8月2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拘留15日;又因敲诈勒索行为,2011年8月29日被常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3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2014年8月15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敲诈勒索行为,2014年9月7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4年10月11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常德市鼎城区看守所。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4)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晨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日至2014年9月29日期间,被告人丁某甲采取“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钱物3次。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3月3日9时许,被告人丁某甲在鼎城区武陵镇桥南市场“益丰大药房”门口,见被害人杨某某陪其母亲从药房出来,便谎称杨某某踩到其脚了,并假装打电话叫人,采取威胁手段敲诈被害人杨某某现金300元。2.2014年9月5日8时许,被告人丁某甲在鼎城区武陵镇桥南市场南大门前,当被害人陈某甲边打电话边从其身边经过时,丁某甲谎称陈某甲踩到其脚了,要求陈某甲赔偿,采取威胁手段敲诈被害人陈某甲现金50元。3.2014年9月29日9时许,被告人丁某甲在鼎城区武陵镇桥南市场南大门前,当被害人岳某某从丁某甲身边经过时,被告人丁某甲故意伸出脚,谎称岳某某踩到其脚了,要求岳某某赔偿,采取威胁手段敲诈被害人岳某某硬极品芙蓉王香烟一包。经鉴定,硬极品芙蓉王香烟价值33元。被告人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某、陈某甲、岳某某的陈述,证人丁某乙、陈某乙的证言,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桥南派出所制作的辨认笔录三份、辨认图片36张及现场图片6张,常德市鼎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常鼎价证字(2014)第474号价格鉴证书、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桥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4)常鼎刑初字第00175号刑事判决书、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武公(行)决字(2009)第74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武公(金)决字(2011)第124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鼎公桥决字(2014)第150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德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常劳教字(2009)第61号、(2011)第139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被害人,证人、被告人的户籍基本信息等相关书证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有犯罪前科,多次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丁某甲判处六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使用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多次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有犯罪前科,多次劣迹,均可酌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丁某甲判处六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焱人民陪审员 刘丽君人民陪审员 徐金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鲁 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