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将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蒋光然诉潘秀珍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光然,潘秀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将民初字第121号原告蒋光然,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潘秀珍,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光然诉被告潘秀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光然于2015年1月19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光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蒋光然负担。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