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苑春新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苑春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47号罪犯苑春新,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七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03)松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苑春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3年5月26日起至2022年5月25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〇一〇年五月、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〇一三年七月六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苑春新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改为自2003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2月25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苑春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苑春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和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平均95分。该犯在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3月26日至2014年6月25日累计考核分272.70分,记功4次,二〇一三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苑春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苑春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改为自2003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霞审判员 徐景娥审判员 訾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