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民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崔某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崔某
案由
人事争议,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1407号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黄河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某,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某,樊某,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崔某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某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运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