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邮界民初字第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孟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培凤,李洪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邮界民初字第0394号原告孟培凤。被告李洪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培凤与被告李洪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培凤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培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孟培凤负担。审判长 张长云代理审理员刘玲人民陪审员赵成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