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立民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张丽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风小区分理处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立民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西一办公区1001室。负责人王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燕妮,该公司法务专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媛,太原市吉利达冀东汽车连锁��售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风小区分理处,住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西二巷长风小区34号。负责人崔志强,主任。委托代理人谢烨,该银行员工。上诉人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丽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风小区分理处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4)小民初字第1740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风小区分理处与上诉人未签署任何协议,不存在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张丽媛在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风小区分理处开立了信用卡���两者之间是合同关系。原审法院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风小区分理处具有所谓的“牵连关系”,而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风小区分理处作为原审的共同被告,在原审法院受理此案无法律依据。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此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张丽媛辩称,自已的信用卡是在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风小区分理处开办,款项是通过上诉人的平台支付,故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风小区分理处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原审裁定正确,请求维持原裁定。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风小区分理处辩称,原审裁定正确,请求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被告中国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风小区分理处住所地在太原市小店区,故小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孙清莲代理审判员 马立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寇 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