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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万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何锦强与张孔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锦强,张孔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南法万民初字第5号原告:何锦强,1965年1月4日,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张孔云,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原告何锦强诉被告张孔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锦强、被告张孔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2011年4月12日至10月30日期间,以各种理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共借款75000元给被告。其中,2011年11月30日借款30000元给被告做生意。被告出具借据承诺每月支付1500元利息,并在二年后还款30000元。由于被告一直没有还款,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75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前贷款利率的3倍支付该款从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被告辩称: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并于2011年4月建立恋爱关系,并且同居。被告之所以出具借据给原告,是因为双方闹翻了,原告要求拿回恋爱期间花的钱,要被告每月还1500元本金给原告。原告逼被告签下欠条才离开他家,被告于是签了上述借据,但没有按指模。至于,另外的45000元,被告并未欠原告该款,也没有出具过任何欠条。被告没有借过原告的钱,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借据内容为:现有南沙区万顷沙镇福安东路72号张孔云借番禺沙湾东村何锦强30000元。经双方同意借款期间张孔云每月月底向何锦强支付1500元,时间为两年。到两年后还30000元整。被告没有按约定支付款项。双方因欠款的问题产生纠纷,原告于是向本院起诉。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了上述借据和双方电话通话录音。在电话录音中,原告称被告借了75000元,被告承诺还65000元,但没有履行承诺。其中30000元,被告承诺每月支付1500元利息,又没有支付。被告没有作正面回应,表示一下子拿不出那么多钱,要分半年还。原告提出要到法院签协议,被告向原告了解到原告起诉要求还款75000元后,表示只签了30000元,签多少就承认多少数额。双方约定改日协商。被告质证认为,当时被告只是承认签了30000元的借据,对原告的主张并没有回应。因为,被告花过原告的钱,故当时同意协商还30000元的一部分,但不同意还利息。原告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另外还借了45000元给被告。被告没有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证明被告是被胁迫签订借据的。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据证明双方建立借贷关系。被告认为该款项为双方在恋爱期间花费的费用,不是借款,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被告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上述借据,本院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原告要求被告清还30000元借款,至于30000元利息问题,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故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于双方约定的借款年限为二年,相应利息应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计算依据。现原告的请求按现在贷款利率3倍计,并未超过上述规定的上限。因此,根据原告的请求,被告从2011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应参照现中国人民银行现行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3倍计算30000元的欠款利息。至于原告所主张的另外45000元本金及其利息。原告提供的录音材料中,被告并未明确承认有上述借款。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对其相应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孔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3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以3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现行一至三年贷款基准利率3倍计算)给原告何锦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8元,由原告何锦强负担563元,被告张孔云负担2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时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