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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商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吕岳军、李建春与李建春、裘桂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岳军,李建春,裘桂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商初字第29-1号原告:吕岳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黎红。被告:李建春。被告:裘桂尧。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岳军与被告李建春、裘桂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岳军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岳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50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2620元,由原告吕岳军负担。审判员 潘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中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