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池支行与吴柏生、张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池支行,吴柏生,张婵,吴栢玲,吴建洋,吴孝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池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大池镇雅金村龙池路89-1-2-3号。负责人刘剑辉,行长。被执行人吴柏生,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被执行人张婵,女,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吴栢玲,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吴建洋,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被执行人吴孝梅,男,1970年10年29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池支行(以下简称大池农商行)与被执行人吴柏生、张婵、吴栢玲、吴建洋、吴孝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柏生、张婵、吴栢玲、吴建洋、吴孝梅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吴柏生、张婵、吴栢玲、吴建洋、吴孝梅所有的财产(详见扣押、查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柏生、张婵、吴栢玲、吴建洋、吴孝梅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 爱 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娉(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