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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汉良与被执行人李合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良,李合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刘汉良。被执行人李合利。本院在执行刘汉良申请执行李合利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容民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李合利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赔偿款289.4元,双方当事人同意从另案李合利申请执行李第寅附带民事赔偿款中抵减,申请执行人刘汉良同意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容民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泽审 判 员  李敦桑代理审判员  林广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