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朱相贤与杨风春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相贤;杨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66号原告:朱相贤,男,194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一路17区。委托代理人:李为民,新疆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慧敏,新疆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风春,女,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一路4号锦福苑5号楼2单元5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相贤与被告杨风春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相贤至本院规定期限届满未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袁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