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顺民初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20-04-30
案件名称
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顺民初字第0022号原告姜某,工人。被告王某,驾驶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贵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 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