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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顺民初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20-04-30

案件名称

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顺民初字第0022号原告姜某,工人。被告王某,驾驶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贵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 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