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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调确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陈国才、龙岩九云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国才,龙岩九云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调确字第13号申请人陈国才,居民。申请人龙岩九云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城街道东宝登高东路东段69号1幢2楼,组织机构代码75138097-2。法定代表人林达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欣昌,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陈国才与申请人龙岩九云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黄静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国才与申请人龙岩九云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月19日经新罗区多元化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龙岩市九云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1月25日前归还申请人陈国才借款本金88200元,并支付自2012年1月10日起至款清结之日止,以尚欠借款为本金按月利率1.3%计算的利息。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薇卉(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