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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行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肇庆高新区金纳纺织有限公司与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肇庆高新区金纳纺织有限公司,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李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行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肇庆高新区金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工业大街西段肇庆金旺电子有限公司A1-A3厂房。组织机构代码:57240433-4。法定代表人陈达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福文,该公司行政主管。委托代理人林回元,该公司人事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政德大街91号人力资源市场大楼东翼。组织机构代码:77830032-X。法定代表人陈庆昌,该局局长。原审第三人李基华,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上诉人肇庆高新区金纳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原审第三人李基华工伤认定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14)肇四法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肇庆高新区金纳纺织有限公司以其已与原审第三人李基华达成工伤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已妥善解决双方工伤认定及赔偿事宜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肇庆高新区金纳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肇庆高新区金纳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审 判 长  彭卓腾审 判 员  潘启智代理审判员  陈卓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 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