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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湟上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湟上民初字第37号原告:王某某,女,1973年6月生,汉族,农民。被告:胡某某,男,1971年2月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被告身患重病,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圈旭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晓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