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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任某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浩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浩,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2207221989********,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长岭县长岭镇莱熏西路*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月23日被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28日被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法定代理人赵丽秋,系被告人任浩之母。指定辩护人杨汉国,系长岭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浩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乔连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浩及法定代理人赵丽秋、指定辩护人杨汉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16日下午,被告人任浩的弟弟曹双旭和他说曲双家的孩子不敢和曹双旭玩儿,怕任浩打曲双家的孩子。任浩听后很生气,就去曲双家找曲双夫妇说说这事,双方因此事发生争吵并厮打在一起,被曲双的岳父闫长祥拉开并报警。值班民警赶到后将双方带到派出所,经调解后双方和解。8月1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任浩说脑袋疼让曲双家给看病,临走时在家拿一根铁暖气管到曲双家,用暖气管砸曲双家的窗户玻璃又进屋砸门,之后,又将闫长祥家的玻璃打碎,屋里电视机、洗衣机、甩干机等被砸坏。下午又将曲双停在道上的福田货车砸坏。毁坏财物总价值4991元。2014年9月17日,被告人任浩在王晓会家的旅店附近转悠,把来住宿的一个小姑娘用手机给拍照了,王晓会找其弟让其弟找人不让任浩到王晓会家旅店附近去,任浩听后很生气。当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任浩用木棒、啤酒瓶、砖头将旅店的门、玻璃、两片镜子、展示柜、冰箱、电视机、电风扇、饮水机、洗衣机、防盗门等物品砸坏。毁坏财物总价值4253元。经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鉴定,被告人任浩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任浩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浩犯罪时,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任浩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任浩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被告人任浩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告人任浩认罪态度好,并通过其母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6日下午,被告人任浩因琐事与其邻居曲双发生争吵并厮打。经派出所民警调解,双方和解。8月1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任浩脑袋疼,就越想越生气,想让曲双给看病,手里拿一根铁暖气管到曲双家。由于曲双家没有人,用暖气管将曲双家的门、窗户玻璃砸碎,之后,又到曲双的岳父闫长祥家,将窗户的玻璃打碎,屋里的电视机、洗衣机、甩干机等砸坏。下午又将曲双停在道上的福田货车砸坏。毁坏财物总价值4991元。2014年9月1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任浩用木棒、啤酒瓶、砖头将王晓会家旅店的门、玻璃、两片镜子、展示柜、冰箱、电视机、电风扇、饮水机、洗衣机、防盗门等物品砸坏。毁坏财物总价值4253元。经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鉴定,被告人任浩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任浩通过其母亲赵丽秋赔偿曲双、闫雪、闫长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赔偿王晓会经济损失人民币4253元,被害人曲双、闫雪、闫长祥、王晓会对任浩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任浩的供述,他有癫痫病,2011年做的手术。2013年8月16日,他与邻居曲双发生争执,后来,经过警察调解,达成和解协议。8月17日早上,他起来时脑袋疼,就越想越生气,想让曲双给他看病,就在家里拿了一根暖气管到曲双家。由于曲双家没有人,他用暖气管把曲双家的玻璃砸碎,就从窗户进到曲双家屋里,把屋里的东西也给砸了,都砸什么东西具体记不清。他砸完后,看曲双家的人也不回来,他又把曲双的岳父闫长祥家的玻璃和屋里的东西都给砸了。下午,他把曲双停在道边的半截车的玻璃给砸了。2、被害人曲双的陈述,2014年8月16日下午,任浩拿皮带打其妻子闫雪,其岳父闫长祥拉着没拉住,他就与任浩撕把起来,后来,被邻居拉开,派出所的警察也来了,因为,任浩精神不正常,他就与任浩和解了。2014年8月17日上午8时许,任浩把他家和其岳父闫长祥家的玻璃打碎,屋里的电视机、洗衣机、甩干桶等也砸坏了。下午,任浩还把他停在道上的福田货车砸坏。3、被害人闫雪、闫长祥的陈述与被害人曲双的陈述一致。4、被害人王晓会的陈述,2014年9月17日早上,她发现姓任的男子在她家旅店附近转悠。这时,有一个小姑娘来旅店住宿,姓任的男子用手机给小姑娘拍照了,后来,这个小姑娘找姓任的男子商量,把照片删了。17时30分许,她听见玻璃碎的声音,她就到外面看,发现姓任的男子用木棒、啤酒瓶子、砖头砸她家旅店的东西,她就报警了。5、证人高延芝证实,她有六间房,南边三间租给曲双,中间两间租给曲双的岳父闫长祥。2014年8月17日17时许,曲双打电话说房子的玻璃被任浩砸了。她回家一看,房子的玻璃被砸碎,曲双和闫长祥家屋里的东西也被砸了。6、证人肖红艳、房颜伟、田君侠证实,他们是任浩的邻居,任浩十二三岁时得癫痫病,任浩精神不正常时候,就乱砸东西,邻居家都被任浩砸过。任浩还喝药自杀,把自己的胳膊都划出血,胳膊上都是疤痕。7、证人赵丽秋证实,她是任浩的母亲,任浩12岁时候得癫痫病,思维和正常孩子不一样,情绪急躁,说话也不正常,邻居都不敢和任浩说话。任浩精神不正常,有时不是打人就是砸东西,有时还喝药自杀,有时用刀割自己的胳膊,现在胳膊上都有疤痕。她家的邻居都知道任浩有病,没有人敢和他说话。8、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任浩系癫痫所致人格改变;限定刑事责任能力。9、长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本案被毁损的物品估价为人民币9244元。10、长岭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任浩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月23日被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28日被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任浩出生于1989年8月23日。综合以上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浩寻衅滋事的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浩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任浩犯罪时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被告人任浩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悔罪表示,并通过其母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综合本案各量刑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雅双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人民陪审员  高志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