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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外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江苏常宏玻璃钢有限公司与绍兴宏晟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常宏玻璃钢有限公司,绍兴宏晟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柯商外初字第1号原告:江苏常宏玻璃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峰。委托代理人:周剑清。被告:绍兴宏晟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卫剑。委托代理人:胡元长、陈建华。原告江苏常宏玻璃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宏公司)为与被告绍兴宏晟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徐小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剑清、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宏公司诉称,2013年10月,宏晟公司向常宏公司采购玻璃钢冷却塔,常宏公司于1013年10月25日交付ch-30玻璃钢冷却塔一台,于2013年11月16日又交付ch30玻璃钢冷却塔二台,共计货款为31800元,现货款催要无果,故请求判令宏晟公司支付货款31800元。宏晟公司辩称,我与朱仙海有租赁关系,但与常宏公司无买卖合同关系,也未收到常宏公司供货,请求驳回常宏公司诉请。常宏公司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增值税发票2份,证明常宏公司提供给宏晟公司玻璃钢冷却塔三台,货款为31800元。宏晟公司质证意见如下:发票收到,已经认证抵扣,但该发票无送货凭证为印证。宏晟公司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债务确认书一份,证明2013年10月26日常宏公司、宏晟公司与朱仙海三方签订了债务确认书,常宏公司主张的设备款应向朱仙海主张。常宏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宏晟公司享受了抵扣17%的税率,却又回避付款义务,不符合公平原则。朱仙海的签名是否是朱仙海本人所签,也不能确认。该债务确认书是格式条款,部分内容不一致,应作出对常宏公司有利的解释。对双方所举上述证据,本院评判如下:常宏公司所举发票已经宏晟公司认可收悉且抵扣,可以作为本案事实认定。宏晟公司所举债务确认书内容清晰,常宏公司对己方签章无异议,也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以及双方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10月25日,常宏公司以宏晟公司为玻璃钢冷却塔的购货方,开具了金额为11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2013年10月26日,宏晟公司为甲方,常宏公司为乙方,案外人“朱仙海”为丙方,签署了债务确认书一份,载明:1、由乙方销售给丙方的货物发票开具甲方名义,名义上也可以由甲方作为收货人收货。乙方和丙方确认,实际的买受人为丙方,实际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为乙、丙双方;2、自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10月26日期间发生的设备款或货款乙方同意只能向丙方要求支付;3、若乙方对甲方有其他权益的,乙方自愿放弃;4、本协议签订前后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丙之间自行解决,一切与甲方无关。常宏公司、宏晟公司均在债务确认书上签章,丙方落款处亦有“朱仙海”字样签名。2013年11月16日,常宏公司又以宏晟公司为玻璃钢冷却塔的购货方,开具了金额为208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现常宏公司认为买卖合同相对方为宏晟公司,要求宏晟公司支付货款,而宏晟公司认为己方并非真实的合同相对人,不同意支付,遂成本诉。本院认为,常宏公司拟证双方买卖关系存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孤证,且宏晟公司能举出债务确认书为反证,证明宏晟公司虽同意以己方名义收取常宏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宏晟公司已向常宏公司明确表明,宏晟公司并非实际买受人,实际买受人系债务确认书上在丙方栏签字的“朱仙海”。常宏公司对宏晟公司为买卖合同相对方的举证已然不足。又,常宏公司在债务确认书上签章确认,明示已知悉买受人情况且放弃对宏晟公司之权益,现其来院以宏晟公司为买卖合同相对方提起诉讼,亦系反言,不宜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江苏常宏玻璃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江苏常宏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阮解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