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吕双霞与雷冬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双霞,雷冬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755号原告吕双霞,女,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南安市人,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告雷冬群,女,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现住该区南河马家沟。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双霞诉被告雷冬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双霞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双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 邓 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亚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