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王林敏诉谢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敏,谢明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初字第118号原告王林敏。委托代理人陈建(特别授权),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明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敏诉被告谢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林敏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敏撤回对被告谢明进的起诉。本案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王林敏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杏 微信公众号“”